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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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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医学部,各院、处、部、室、馆、社、中心、集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学校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河北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不能坚持学习者,暂不予注册,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秋、春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秋学期应当缴纳当年学费后方能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有所不同,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56—17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00—220学分(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及课程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学生因请假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行补齐。

第十二条 无故缺勤或请假逾期者,即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当向学院履行销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而缺课的,应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一个月以上,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学院进行统计、汇总,对旷课累计达到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及时按《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请假情况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无论合格与否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并在学生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应用。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95-100

85-94

75-84

65-74

60-64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对应课程绩点

5.0

4.0-4.9

3.0-3.9

2.0-2.9

1.0-1.8

0.0


第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结课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结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由出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部审核批准可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一次补考,未申请者视作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 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成绩册, 60分以下者按卷面实得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应当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如下学期有与缓考课程相同的补考课程,学生也可选择参加补考课程的考核。学生缓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入成绩册,并标明 “违纪”、“作弊”字样。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创新学分,以《创新实践》课程记入成绩册,其成绩按“优”记载。学生所获创新学分可抵通识教育选修课理论环节中非限定性选修课学分,具体认定办法见《河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与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手册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学生在每学期选课不超过30学分(不含重修学分),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夏学期、毕业学年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有余力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如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含4.0),可在下学期初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

第三十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无补考、重修课程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1—2门课程(不包括自修重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修:

(一)课程补考、缓考不合格者;

(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

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第三十三条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不属于国家学历、学位教育范畴。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可跨主修专业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修读双学位应当跨一级学科门类修读。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均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并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辅修专业一般应完成25—30学分,双学位专业一般应完成50—55学分的课程学习。

第七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按学科类招生的学生,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相关规定及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可在相应学科类内自主选择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专业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类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背第三十八条规定者,可申请转学科类或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

(一)品德优良、成绩突出,第一学年结束应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类)10%以内的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成才的;

(二)学生确有某专业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有过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

(六)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申请转专业者,高考录取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按照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类别的划分,文科、理科、艺术类等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转专业进行宏观控制,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总人数的15%以内。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就业等情况,按照学校宏观控制比例制定各专业接收计划,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申请时间为秋学期初。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转专业由学校于第二学年秋学期初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由学校按一定比例择优选拔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以通识通选课记入成绩册。

(五)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正常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因伤病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学期末持所在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学校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对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五十条 学生第一学年(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90学分,五年制本科生第四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120学分,其不合格课程不准申请补考,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应缴纳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后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修业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含4.0)以上的优秀学生,德、智、体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九月底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凡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未修学分或不合格学分大于15学分的,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标准学制的毕业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延长修业年限以学年为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缴纳延长期间学费后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并跟班学习。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标准学制内未达毕业要求且未获得的学分小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的补做、答辩,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经学校审查批准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达到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获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0级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籍 管理 印发 通知

 河北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制      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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